(2017)渝0104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俊超与蒋峪立吕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超,吕黛,蒋裕立,蒋忻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855号原告:王俊超,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兵,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吕黛,女,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余,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裕立,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蒋忻岑,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受理的王俊超与吕黛、蒋裕立、蒋忻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俊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俊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俊超负担。审判员 谭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远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