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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260号原告:赵伟,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区律纬路31号中汇大厦A座四层。主要负责人:郭军宏,总经理。原告赵伟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鹏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