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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恢字第7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魏永才、刘继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才,刘继斌,李建娥,潍坊顺风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恢字第7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永才,男,195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继斌,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建娥,女,1967年6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潍坊顺风机械厂,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大柳树镇大柳树村。法定代表人刘继斌,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永才与被执行人刘继斌、李建娥、潍坊顺风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的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潍城执恢字第715-1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晓萍人民陪审员  窦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薇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