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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杜春与于士文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于士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191号原告:杜春,住明水县。被告:于士文,住明水县。原告杜春与被告于士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杜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杜春负担。审判员  崔立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