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杜春与于士文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于士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191号原告:杜春,住明水县。被告:于士文,住明水县。原告杜春与被告于士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杜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杜春负担。审判员 崔立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