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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文某1与文某2、文某3、文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1,文某2,文某3,文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318号原告:文某1,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文某2,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文某3,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文某4,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原告文某1与被告文某2、文某3、文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文某1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1撤诉。案件诉讼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文某1负担。审 判 长  唐瑞龙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人民陪审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