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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磊与闫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闫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115号原告:张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闫闯,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方城县。原告张磊与被告闫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张晓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