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磊与闫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闫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115号原告:张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闫闯,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方城县。原告张磊与被告闫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张晓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