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2345号原告许XX,男,1957年4月37日,汉族,山西省祁县古县镇小韩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张晓静,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代表人王贵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伟,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委托代理人吴俊岗,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XX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丽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