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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肖海生与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生,宁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594号原告肖海生,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宁鑫,男,汉族,1996年2月2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生诉被告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10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海生负担。审判员 :何玉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海 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