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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陈艳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陈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云0323执保16号申请人:陈小平,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街道北门街**号。被申请人:陈艳萍,女,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街道北门街**号。申请人陈小平与被申请人陈艳萍共有物分割一案,申请人陈小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陈艳萍在中国农业银行文山分行七花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28484140729171215),并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网络查控,该账户上有384794.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艳萍在中国农业银行文山分行七花支行的存款384794.47元��账号为:6228484140729171215),冻结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玉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