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珠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珠,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260号原告:罗珠,男,汉族,1948年12月1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杏,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辽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学,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辽分所律师。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辽市。法定代表人:牛占军,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珠与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珠撤回对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珠负担。审判员 李庆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