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钱风丽与曾辉、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风丽,曾辉,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钱风丽,女,汉族,1974年7月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辉,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06004800-6,住址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2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钱风丽诉被告曾辉、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方诉请的事实理由不清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风丽的��诉。本案诉讼费397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发文审判员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有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