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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祝宏文与范玉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宏文,范玉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459号原告:祝宏文,男,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范玉芳,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个体,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原告祝宏文诉被告范玉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祝宏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宏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祝宏文负担。审判员 白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幸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