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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李春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李春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路晓园新街9-1.10-1号二楼后座01铺。法定代表人:丁明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琦,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艳,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8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仲裁时确认上诉人为其用人单位,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作出仲裁裁定,要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承担劳动用工关系的法律责任。上诉人的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均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被上诉人的社会保险亦由该分公司购买,《劳动关系解除通知》由被上诉人向该分公司发出,被上诉人与该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广州市例外服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所在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