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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凡与高强强、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凡,高强强,张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998号原告:吴凡,男,1983年11日0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高强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吴凡与被告高强强、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