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凡与高强强、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凡,高强强,张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998号原告:吴凡,男,1983年11日0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高强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吴凡与被告高强强、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