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江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38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涛,男,1984年3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捕前住山东省莱西市。因盗窃于2012年4月13日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6月份,被告人江涛驾驶红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窜至莱西市店埠镇大沽河大堤广场处,用携带的爬梯、钳子、螺丝刀等工具盗窃太阳能路灯上的太阳能电板五块。同日窜至莱西市产芝水库南一村庄广场处,采取同样方式盗窃太阳能路灯上八块太阳能电板及六组蓄电池。2、2016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江涛驾驶红色福田三轮摩托车窜至莱西市沽河街道北张家寨子村村东小广场处,用携带的爬梯、钳子、螺丝刀等工具盗窃太阳能路灯上的太阳能电板四块。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十七块单晶太阳能电板及六组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6271元。案发后,十七块单晶太阳能电板被提收发还。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搜查笔录、户籍证明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涛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江涛驾驶红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在莱西市店埠镇大沽河大堤广场处,用携带的爬梯、钳子、螺丝刀等工具盗窃太阳能路灯上的太阳能电板五块。同日在莱西市产芝水库南一村庄广场处,采取同样方式盗窃太阳能路灯上八块太阳能电板及六组蓄电池。2、2016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江涛驾驶红色福田三轮摩托车在莱西市沽河街道北张家寨子村村东小广场处,用携带的爬梯、钳子、螺丝刀等工具盗窃太阳能路灯上的太阳能电板四块。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十七块单晶太阳能电板及六组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6271元。案发后,十七块单晶太阳能电板被提收发还。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江涛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户籍证明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涛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江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提取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江涛退赔赃款人民币7680元发还失主青岛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宏助理审判员 田会智人民陪审员 孙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昕玫莱西市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2010.10.01启用)案号(2017)382案由盗窃被告人江涛基本犯罪事实盗窃单晶太阳能电板及蓄电池共计人民币26271元。控辩意见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依法??法定刑三年以下起点幅度3-6个月量刑起点5个月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换算为月)17个月量刑情节增加刑罚量数额增刑(26271-2000)+12个月合计+12个月调节刑根据罪中、罪前、罪后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换算为月14.45量刑情节规定调节幅度确定调节比例调节刑期+月坦白-20%-15%-2.55退赃-30%-15%-2.55劣迹+5%+0.85多次盗窃+20%+10%+1.7合计-2.55拟宣告刑?(基准型加减调节刑结果换算为以年月为单位)15个月业务庭、审委会?(调整结果以年月为单位)一年三个月宣告刑一年三个月量刑效果是否对量刑上(抗)诉上(抗)诉理由二审结果承办法官王宏填表日期201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