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民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景芳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景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民终119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田景芳,女,苗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平,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景芳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21民初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景芳以与广西中天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景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景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林虎审判员 王国祥审判员 廖德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