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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民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景芳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景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民终119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田景芳,女,苗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平,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景芳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21民初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景芳以与广西中天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景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景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林虎审判员  王国祥审判员  廖德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