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6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中浩华尔街*栋*层*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远,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财源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栋***单元。法定代表人:牟伟国,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源小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财源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源帝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6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财源小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在财源帝公司未向财源小贷公司全额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将财源帝公司对财源小贷公司低于认缴出资数额的转账视为借款,并判付高额利息,属适用法律错误。如财源小贷公司内部融资成本超过24%,就意味着经营必然亏损,放贷最高利息为24%,融资成本却达到30%,不符常识。2.财源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牟伟国曾两次抢夺财源小贷公司公章,现仍持有财源小贷公司原印鉴。两份借据的时间显示是2013年9月2日和10月12日,财源帝公司完全可以利用手中印章伪造前文件,而且财源帝公司完全可以利用持有公章期间,盖印数张空白文件,以作为利己之证据。财源帝公司在立案时,提交的是上述文件的复印件,财源帝公司亦完全可以利用第二次抢夺公章期间,补制原件。因此,原审判决以文件盖印时间与财源帝公司持有公章期间的吻合度作为裁判理由,缺乏合理依据且与证据采信规则不符。3.财源帝公司系财源小贷公司出资最多、股权份额最大股东,对于其的借贷行为,不仅应有公司印鉴,还应当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并且有经办人员签字,并写明借款原因和用途等,而在本案中,财源帝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二)原审判决未按照财源小贷公司的申请调取证据存在错误。财源小贷公司在原审期间,申请调取财源帝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报告,原审法院并未调取。该证据为财源帝公司早于向财源小贷公司转账时间的《授信协议》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资产状况信息》,用以证明财源帝公司对财源小贷公司转账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原审法院认为上述两份证据不足以证实财源帝公司的高利转贷,但又未依法调取财源帝公司的征信报告,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64号判决书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驳回黑龙江省财源帝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案情及法律规定,财源小贷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原审判决认定财源小贷公司与财源帝公司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事实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财源帝公司于2013年9月3日、10月12日通过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以下简称哈行香坊支行)向财源帝公司转账273万元、819万元,财源小贷公司同日向财源帝公司出具两份借条。2013年12月23日财源小贷公司又出具一份《确认书》,载明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财源帝公司的所有借款。《借条》、《确认书》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互相印证,足以证明财源帝公司与财源小贷公司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财源小贷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借条》上的公章系财源帝公司抢夺其公章后自行加盖伪造而来,但财源帝公司在其第二次抢夺公章前就已经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同时向法院提交涉案相关证据,财源小贷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条等证据系伪造,其该申请再审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关于财源帝公司欠缴出资款的问题。本案系财源小贷公司与财源帝公司民间借贷关系争议,财源帝公司是否欠缴或者抽逃出资,与本案争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关于财源小贷公司涉案借款是否经过股东会议或董事会程序问题,因这些问题属于公司内部事项,其并不影响涉案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关于涉案《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30%的问题。原审判决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调整,且借款利率过高亦不足以否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财源小贷公司以上述事由为依据主张涉案民间借贷不属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第二,原审法院对财源小贷公司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涉案《借条》、《确认书》和银行转账凭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财源小贷公司与财源帝公司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财源小贷公司为证实财源帝公司对财源小贷公司转账的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所申请调取的财源帝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无调查收集的必要。原审法院对财源小贷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财源小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能宝审 判 员 万 挺审 判 员 武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 磊书 记 员 刘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