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付超胜、毛培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超胜,毛培培,郭守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8民初2548号原告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大道中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226696-0。法定代表人陶洪民,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崇昌,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付超胜,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毛培培,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毛培培系付超胜之妻)被告郭守远,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付超胜、毛培培、郭守远追偿权纠纷一案,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向付超胜、毛培培、郭守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7年5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韩崇昌,付超胜到庭参加诉讼,毛培培、郭守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汽车连锁销售业务并与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合作开展汽车销售贷款业务,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汽车并协助付超胜在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15年5月6日付超胜、毛培培在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车辆型号:SGM7203EAA1,发动机号:143635342,车架号:LSGGH55L7FS029715,车牌号:豫G×××××。购车交易价为300000元,除交首付90000元以后,于2015年6月10日付超胜在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10000元整,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月等额还本息6410元,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仅2015年6月份和2015年月份按时还款。以后付超胜不再按时还款,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为其垫付12个月车款共计76920元。由于付超胜的违约行为,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前解除贷款合同,并从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中扣划下余贷款本息136248.31元,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付超胜垫付12个月车款利息17819.8元,三项合计230988.11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判令付超胜、毛培培偿付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30988.11元,并按月息二分支付立案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郭守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付超胜、毛培培、郭守远承担。付超胜辩称,车主名字是付超胜,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钱数准确,但目前资金紧张,无力偿还,但会想办法尽快偿还。毛培培、郭守远未到庭,亦未在庭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意见与付超胜的答辩意见,并经双方当事人的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争议焦点为: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付超胜、毛培培偿付230988.11元,并按月息二分支付从立案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由郭守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据此证明付超胜、毛培培在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的时间及价格;2、借据凭证。据此证明付超胜在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的时间及金额;3、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据此证明付超胜在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保证人;4、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消费信贷服务合同一份,据此证明付超胜、毛培培在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郭守远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12份,据此证明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付超胜垫付车款时间及金额;6、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两份,据此证明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扣划的下欠贷款本息的金额。7、利息清单一份。据此证明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付超胜垫付的利息。付超胜、毛培培、郭守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毛培培、郭守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针对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本院综合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6日,付超胜、毛培培与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合同,付超胜、毛培培从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车辆型号:SGM7203EAA1,发动机号:143635342,车架号:LSGGH55L7FS029715,车牌号:豫G×××××。购车交易价为300000元。后付超胜、毛培培支付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部分款项,下余230988.11元,于2015年6月10日经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担保,付超胜与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为“贷款人: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付超胜保证人: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人:付超胜第一条:借款种类。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车……。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0日止……。第四条借款金额。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10000元……。第五条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率5.1‰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第六条:担保方式。本合同采用抵押、保证方式的担保,具体约定由本合同中相应担保条款确定……。第十七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第十八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九条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2年,自本合同“贷款条款”规定的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如借款人未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员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催款通知后15日内清偿上述款项。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同意贷款人自借款逾期之日起,停止支付保证人在农村信用社所开立帐户的所有存款(含代发工资),并在工资帐户上扣收借款本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2015年5月6日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超胜、毛培培、郭守远签订担保合同,合同内容为“甲方: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乙方:付超胜、毛培培。丙方:郭守远。乙方与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甲方为乙方的担保人,为保证乙方能积极履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约定以下事项,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一、乙方违约致使个人借款合同未能履行,银行自甲方保证帐户中扣款归还了乙方的个人借款本息后,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偿已垫付的款项,并由乙方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甲方已垫付的款项以后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二、甲方代表乙方垫付个人借款后,若乙方不积极向甲方偿还垫付款的本息,丙方自愿为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保证期限自乙方与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之日起,至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期满之日后再顺延两年……”。2015年5月6日付超胜、毛培培又与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保证书,内容为:“甲方: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乙方:付超胜……为了确保按时归还贷款,互守信用合同,避免甲方垫付贷款本息,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如乙方未按乙方与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致使甲方为乙方垫付了贷款本息,乙方应该承担甲方为乙方垫付的贷款本息所产生的利息(注:垫付的贷款本息作为本金计算利息,利息自垫付之日计算到归还垫付款之日,利息为月息2%)甲方:大地亚飞乙方:付超胜、毛培培”。上述合同签订后,付超胜未按照约定还款,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先后为付超胜垫付12个月车款本息共计76920元,付超胜分别于2015年6月份、2015年8月份共计还款12820元。由于付超胜的违约行为,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前解除贷款合同,并从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中扣划下余贷款本息136248.31元及为其垫付利息17819.8元。后经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2月8日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付超胜、毛培培偿付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30988.11元,并按月息二分支付从立案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郭守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付超胜、毛培培、郭守远承担。本院认为: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付超胜、毛培培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合同及付超胜、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付超胜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担保人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付了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息后,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付超胜进行追偿,故对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付超胜偿付代为垫付的车款本息76920元及新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扣划的136248.31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付超胜支付利息17819.8元,并按月息二分支付从立案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付超胜与毛培培系夫妻关系,案涉欠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人夫妻共同债务。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毛培培承担还款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郭守远与付超胜、毛培培、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郭守远应对付超胜、毛培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郭守远承担保证责任,故对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郭守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郭守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付超胜、毛培培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付超胜、毛培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213168.31元、垫付款利息17819.8元,并按月息二分支付从2017年2月8日至还清之日止本金213168.31元的利息,郭守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4元,保全费1675元,均由付超胜、毛培培、郭守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保红代审判员 杨智慧审 判 员 华江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月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