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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成阳与王青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成阳,王青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财保70号申请人:刘成阳,男,汉族,1982年8月5日生,住仪征市。被申请人:王青明,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生,住仪征市怡景城市。申请人刘成阳与被申请人王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青明名下的坐落于仪征市怡景城市花园10幢902室房屋在价值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成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刘成阳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王青明的财产在5万元范围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刘成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