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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奚先华与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奚先华,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9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奚先华,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烈,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法定代表人:吴耀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爱珍,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奚先华因与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奚先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其将对案外人的调查报告作为处理本案的证据,并据此认定事实,显然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员工违章违纪处理办法》未能有效送达给原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这一程序违法事实,却超越审理范围,越权直接改变处理依据,直接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来直接认为被申请人可以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同。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支持申请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是: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并无不当。二、原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已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并确认与我公司就工资结算、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经济补偿等一切待遇已结清,与本公司无任何纠葛。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证据是否有效以及原审法院是否存在超越审理范围之情形?本院认为,《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9.24”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中所调查的事故就是本案���涉事故,原审法院将从张家港市安监部门所调取的上述调查报告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所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的主张,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因一审中再审申请人作为原告虽未提出要求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请求,但其诉讼请求是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对于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能否支持原审原告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原审法院对此作出认定显然不属于超越审理范围或超出诉讼请求之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奚先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