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同创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振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同创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同创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号附楼。法定代表人:汪全圣,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经济开发区天华中路附*号。被执行人:王振东,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昆明同创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振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1民终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昆明同创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788202元及违约金,执行费202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振东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云01民终3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广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师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