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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双流区冯氏糖果商贸部与安岳县糖瓜子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区冯氏糖果商贸部,安岳县糖瓜子批发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826号原告:双流区冯氏糖果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社区兴华丰食品城304栋27号。经营者:冯科,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体工商户,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四川省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岳县糖瓜子批发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通达市场13号门市。经营者:唐庭祥,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工体工商户,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双流区冯氏糖果商贸部与被告安岳县糖瓜子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双流区冯氏糖果商贸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流区冯氏糖果商贸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流区冯氏糖果商贸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87元,由原告双流区冯氏糖果商贸部负担。审 判 长  廖中朗代理审判员  康钦辉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