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长丰与李璐、重庆云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丰,李璐,重庆云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197号原告:陈长丰,男,汉族,1973年6月18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李璐,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重庆云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运祥,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长丰诉被告李璐、重庆云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长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长丰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陈长丰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