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飞与汤志平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汤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29日,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洪湖市。委托代理人:王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汤志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申请执行人汤志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了(2017)云092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汤志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王飞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汤志平于当日交付执行款40000.00元,剩余的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飞自愿放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1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秉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