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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国与李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李来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472号原告陈国,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来超,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诉被告李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