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国与李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李来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472号原告陈国,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来超,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诉被告李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