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4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保荣、郝海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荣,郝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4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保荣,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郝海红,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荣与被执行人郝海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海红名下鲁R×××××牌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