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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顾文勇与张建峰、高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勇,张建峰,高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初3662号原告:顾文勇,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方,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佳乐,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建峰,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高玉娟,女,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顾文勇与被告张建峰、高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文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峰,高玉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文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表示,因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22日代偿了36万元,2017年1月18日代偿了54万元,余欠60万元;关于利息,其中50万元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按本金14万元,年利率6%计算;100万元的利息至2014年6月5日为5万元,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按年息6%计算,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60万元计算,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建峰与高玉娟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2日,被告张建峰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期2个月。2013年11月26日,原告又为被告张建峰担保向吴亚建借款100万元,借期6个月,利息5万元。2014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张建峰达成还款协议,张建峰承诺从2014年3月1日后所得原告所在公司(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扣除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公司开票及管理费后,优先归还其欠原告及原告担保的借款150万元,利息按实际情况一同支付。2014年6月5日,原告向吴亚建偿还张建峰所借105万元(含利息5万元)。张建峰本案所涉两笔借款,均用于其分包的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公司承接的特瑞斯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后因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张建峰未作答辩。被告高玉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2日,张建峰向顾文勇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张建峰分二次向顾文勇借款50万元(第一次32万元,第二次18万元),借期为2个月。2013年11月26日,张建峰又向吴亚建借款100万元,借期6个月(2014年5月25日到期),利息5万元。该笔借款,顾文勇作为担保人签字。2014年2月26日,张建峰与顾文勇达成还款协议,就上述两笔借款,张建峰承诺从2014年3月1日后所得到顾文勇所在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扣除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公司开票及管理费后,优先归还上述150万元借款,利息按实际情况一同支付。2014年6月5日,顾文勇向吴亚建偿还了张建峰所借的105万元(含利息5万元)。又查明,张建峰与高玉娟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4月2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建峰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举证,能证明被告张建峰欠原告50万元借款的事实,双方对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被告张建峰应在期满后及时归还。另外,原告为被告张建峰担保,向吴亚建借款100万元,并于2014年6月5日向吴亚建代偿本息105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其有权向张建峰追偿。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高玉娟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定高玉娟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文勇欠款60万元及利息(至2017年1月18日止的利息为295897元,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金60万元、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高玉娟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359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杰代理审判员  奚无政人民陪审员  谢益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包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