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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闫建霞与黄关林、陈慧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霞,黄关林,陈慧萍,黄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722号原告:闫建霞。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委托代理人郑颜萍。被告:黄关林。被告:陈慧萍。被告:黄炎。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霞与被告黄关林、陈慧萍、黄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建霞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建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8元,由原告闫建霞负担。审 判 员 贾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