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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吴某某财产分割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冯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财产分割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民终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1417-1号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县财建巷11号的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为:6—0217**号,土地证号为:定国用(90)字第6-09**号】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冯某的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