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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真玉与刘显萍、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真玉,刘显萍,刘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第1637号原告:周真玉,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刘显萍,女,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刘虎,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原告周真玉诉被告刘显萍、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真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周真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前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童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