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烟台顿汉布什工业有限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顿汉布什工业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452号原告:烟台顿汉布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顿汉布什路1号。法定代表人:麦克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玮娟,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东路5号高层2号楼2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暄,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长虹北路(飒企公司办公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李新民,具体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顿汉布什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顿汉布什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顿汉布什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175.5元。审 判 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肖宏伟人民陪审员 赵俊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