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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方之田与房县城关镇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县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之田,房县城关镇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县支行,施桂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042号原告方之田,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房县城关镇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桃园社区。法定代表人鲁士宏,系该居委会主任。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县支行,住所地:房县房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瑛,该行行长。被告施桂珍,性别:××,房县塑料厂退休职工,住湖北省房县。原告方之田与被告房县城关镇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县支行、施桂珍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思广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刘林、周静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方之田于2017年7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之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之田负担。审 判 长  邢思广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