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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白俊峰与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峰,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10行初36号原告白俊峰,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清徐县。被告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东街165号。负责人高文晋,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清,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教导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刚,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俊峰诉被告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白俊峰以与被告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达成和解,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俊峰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俊峰负担。审 判 长  王一丁人民陪审员  鲁 洋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新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