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姚利平等与被告山西祥源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平,刘春江,白金亮,李全全,刘爱军,刘拴龙,姚永乐,皇甫官青,梁瑞炳,靳计军,陈书平,李胜,白眉生,李俊虎,周晋峰,王召弟,刘爱鱼,陈满海,张素平,石慧强,曹俊利,亢瑞生,杨小东,王润有,赵宝平,张贵军,王润德,姚富国,王高忠,孟二小,郝顺平,马建平,马计兰,杨建国,王文德,王双元,王全斗,孟卫军,李海瑞,郝先俊,樊玉林,樊玉金,赵鸿亮,樊虎生,周官青,嘉永军,武俊文,樊俊义,杨国增,山西祥源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272-1号原告:姚利平,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原告:刘春江,男,1974年5月9日出生。原告:白金亮,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原告:李全全,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原告:刘爱军,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刘拴龙,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姚永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原告:皇甫官青,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原告:梁瑞炳,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原告:靳计军,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原告:陈书平,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李胜,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原告:白眉生,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原告:李俊虎,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周晋峰,男,1989年6月1日出生。原告:王召弟,女,1954年9月2日出生。原告:刘爱鱼,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原告:陈满海,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原告:张素平,女,1959年5月28日出生。原告:石慧强,男,1984年3月6日出生。原告:曹俊利,男,1973年3月8日出生。原告:亢瑞生,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原告:杨小东,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原告:王润有,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原告:赵宝平,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原告:张贵军,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原告:王润德,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原告:姚富国,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原告:王高忠,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原告:孟二小,男,1955年2月6日出生。原告:郝顺平,男,1965年1月2日出生。原告:马建平,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原告:马计兰,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原告:杨建国,男,1971年2月4日出生。原告:王文德,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原告:王双元,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原告:王全斗,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原告:孟卫军,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李海瑞,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原告:郝先俊,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原告:樊玉林,男,1996年1月20日出。原告:樊玉金,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原告:赵鸿亮,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樊虎生,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原告:周官青,男,1960年2月1日出生。原告:嘉永军,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武俊文,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原告:樊俊义,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原告杨国增,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诉讼代表人:姚利平,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诉讼代表人:刘春江,男,1974年5月9日出生。被告:山西祥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东街16号万科紫台3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马千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利平等49人与被告山西祥源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姚利平等49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利平等49人以其被欠的工资与被告山西祥源能源有限公司无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乔玉冰审判员 庄向平审判员 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