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牛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牛某甲,郭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4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被告人牛某甲,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由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牛某甲、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芳、李成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牛某甲、郭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22时许,王某和张某在魏县东壁西路西段糖果KTV唱歌,因张某与女服务生发生吵闹一事,引发了被告人李某甲(KTV老板)、牛某甲(服务生)、郭某甲(服务生)与张某的冲突,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指挥下被告人郭某甲、牛某甲将张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甲、牛某甲、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病历、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牛某甲、郭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牛某甲、郭某甲分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22时许,王某和张某在魏县东壁西路西段糖果KTV唱歌,因张某与女服务生发生吵闹一事,被告人李某甲(KTV老板)、牛某甲(服务生)、郭某甲(服务生)闻某赶到现场,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指挥下,被告人郭某甲、牛某甲将张某打伤,导致张某的口唇贯通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3月4日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牛某甲方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6年11月4日21时30分许,我在糖果KTV三楼打扫卫生,突然听见306包间有人吵闹,我去了包间看见女服务生小某在地上坐着哭,包间的一名男客人正准备打小某,满地碎酒瓶渣子,看到这种情况后,正好男服务生牛某甲、郭某甲也赶到了306包间,我就喊了一声,“你们给我打”,于是两个男服务生就开始打那名男客人,后来知道这名男客人叫张某。2、被告人牛某甲供述,2016年11月4日晚,我通过糖果KTV室内监控器看到三楼306包间内有人在吵闹,我进了包间内,看见男服务生郭某甲、刘某,还有女服务生小某都在,李某甲把门关上,并和我们说:“给我打”,我们听到老板指令后,我和郭某甲就殴打那名男客人,拳打脚踢把那名客人打躺在沙发上,看到那名客人流血了,我们就停止了殴打。然后就下楼了。3、被告人郭某甲供述,2016年11月4日晚上,我和刘某在糖果KTV三楼大厅内修理音响,听见306包间内有吵闹声,并且听到有摔啤酒瓶的声音,进去看到一名男客人正踹女服务生小某,正好老板李某甲也进来了,随后牛某甲也进来了,李某甲骂着那名客人且还说着“你还在这找事呢,”“给我打”老板说完后,我和牛某甲、刘某就打那名男客人。打完后看见那名男客人嘴部流血了,他们算完账就走了。4、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11月4日21时许,我和朋友王某喝完酒开车到糖果KTV唱歌,走到三楼一个包间,过了一会,来了一位女服务生。然后我们就开始唱歌,期间女服务生一直自己拿着话筒唱,感觉来唱歌被女生剥夺了权利,于是和女生吵了起来,这时一个40多岁的男子进来了,随后上来了几个男子,那个40多岁的男子就喊了一句“给我打”。另外三个男子开始打我,我的朋友王某开始拦架,最后将我打躺在地上,嘴部流血,王某把我送到医院救治。5、证人王某证明,2016年11月4日20时30分许,我和朋友张某在老化肥厂附近一个饭店吃完饭,开车到了糖果KTV唱歌,到了三楼包间,进来两位女服务生,其中一位唱了几句就离开了,另一位女服务生就和我们开始唱歌,唱歌期间,张某因点歌一事与女服务生争吵,突然进来了一位40多岁的男子领着三个年轻男子,那个40多岁的男子说:“给我打”,我急忙拦那个40多岁男子,其余三个年轻的开始打张某,他们拳打脚踢把张某打倒在地,当时张某嘴上流血,对方就不打了,我扶起张某走到吧台算完账,送到了医院。6、证人刘某证明,2016年11月4日晚上,我和郭某甲在糖果KTV三楼修理音响,期间来了两位客人,我将客人领到306包间,然后去了两名女服务生陪唱,我在继续修理音响时,听到306包间内争吵的声音,我和郭某甲进到包间,随后老板和牛某甲也进来了,其中一个瘦点的客人一直在大喊大骂,郭某甲上去将那名客人摔倒在沙发上,后来那两名客人走了,我收拾了下房间。7、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损伤,属轻伤二级。8、谅解书、撤诉状、收到条、到案经过。9、被害人张某指认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10、被告人李某甲、牛某甲、郭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牛某甲、郭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甲、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郭某甲方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三、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海岭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秦志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洪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