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耿某与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苏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368号原告:耿某,住宕昌县。被告:苏某,住宕昌县城关镇旧城坝龙海雅居”伊馨开锅涮”店铺。原告耿某诉被告苏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17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审 判 长 贾西平人民陪审员 姜乔芳人民陪审员 蒋有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