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3011号原告:北京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湖新村综合楼2楼。法定代表人:常卫平。被告:李迪,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舒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