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8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莎莎与杨锋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莎莎,杨锋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864号原告张莎莎,女,汉族。被告杨锋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莎莎与被告杨锋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75元,剩余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