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8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莎莎与杨锋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莎莎,杨锋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864号原告张莎莎,女,汉族。被告杨锋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莎莎与被告杨锋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75元,剩余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