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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君诉胡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胡永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742号原告张君,男,生于1981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胡永红,男,生于1968年11月2日,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诉被告胡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敬乔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乔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854元,由原告张君负担。审判员  李冠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佳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