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司惩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曾剑借款合同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黔0524司惩65号被拘留人曾剑,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7)黔0524执661号胡贵林与曾剑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拘留人曾剑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责令被拘留人曾剑立即履行本院(2017)黔0524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付申请人胡贵林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175元的义务,但被拘留人曾剑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拘留人曾剑在收到本院财产报告令后拒不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应予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曾剑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