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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赤城县雕鹗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胡志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城县雕鹗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胡志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874号原告:赤城县雕鹗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雕鹗镇康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志军,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巨全,赤城县雕鄂镇镇政府干部。被告:胡志宝,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赤城县雕鹗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胡志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赤城县雕鹗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城县雕鹗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赤城县雕鹗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并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永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甄晓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