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1073赵艳旭与曹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旭,曹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073号之一原告:赵艳旭。被告:曹森。原告赵艳旭与被告曹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艳旭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艳旭负担。审 判 长 周永光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人民陪审员 刘司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