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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1073赵艳旭与曹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旭,曹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073号之一原告:赵艳旭。被告:曹森。原告赵艳旭与被告曹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艳旭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艳旭负担。审 判 长  周永光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人民陪审员  刘司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