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某、葛某等与卢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葛某,卢某1,卢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412号原告:许某,男,1951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矿区,原告:葛某,女,1943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矿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连春,男,1944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矿区,被告:卢某1(又名卢吹吹),男,1954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拉枝,女,1956年8月22日,汉族,现住,系被告卢某1之妻。被告:卢某2,男,1969年9月24日,汉族,现住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清,女,1971年4月18日,汉族,现住矿区,系被告卢某2之妻。原告许某、葛某与被告卢某1、卢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崔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路军书 记 员 李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