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4刑初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邯复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9日22时许,在邯郸市复兴区王郎小区门口,邵某(另案处理)酒后因其乘坐车辆进出王郎小区的问题与王郎小区物业人员李某1发生争执,便纠集被告人张某、谷某1等人(另案处理)等多人对李某1、李某2随意进行殴打并致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某1、李某2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22时许,在邯郸市复兴区王郎小区门口,邵某(已判刑)酒后因其乘坐车辆进出王郎小区的问题与王郎小区物业人员李某1发生争执,便纠集被告人张某、谷某1等人(另案处理)等多人对李某1、李某2随意进行殴打并致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某1、李某2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李某1、李某2均表示对张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供述,2015年11月9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在网吧上网,谷某1给其打电话说,他在王郎小区有事,让其过去一趟。过了一会儿,其就打车来到王郎小区,见到邵某、谷某1、韩某在王郎小区门口外面便道上,没过多久,又从金矿的那个方向过来五六个人,见面和邵某打了招呼,其问邵某“咋回事啊?因为啥啊?”邵某说“这不是啊,人家不让我进去。”然后邵某就和小区保安说话,保安说“没啥事,他们都走了,你们也赶快回去吧。”邵某说“我也知道没啥事,但是就一个这个事不让我进,为什么不让我进啊?”其看到邵某跟保安往小区里面走,来到保卫室门口,邵鹏和保安说“为什么不让我进去?”其看到小区里面远处来了一群人,其跟谷某1说:“那边来几个人。”其跟着谷某1就过去了,对面那些人手里拿着刀子,双方见了面,对面人就问“谁啊、谁啊?是你们不?”说着说着就打了起来,之后就打乱了,其看着谷某1被他们拉过去打,其就拽谷某1,然后和对方扭打在一起。后来,其看到谷某1脸上有血,其手上也有血,就捂着伤口往门口走,其上了一个朋友的车,拉到285医院去了。其踹了对方那些人几脚,打了几拳。经组织辨认,张某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及对谷某1、邵某、韩某进行辨认,指认准确。2、同案犯邵某供述,2015年11月9日19时左右,其和朋友小刀在复兴区先锋路喝酒,21时30分,小刀开车送其到王郎小区家中,因小刀的车没有车牌,小区保安不让车进小区,后经解释,小刀开车进了小区,其和小刀到小区转了一圈又出来,其和小刀到保安室问保安“为什么不让我进去?”后其跟保安吵了起来,经劝说,其和小刀就出来了,小刀开车离开王郎小区,其记不清怎么又回到小区门口保卫室,其就给谷吉富打电话“我在王郎小区保卫室,保安不让我进小区,你过来一下吧”。后谷某1开车和韩某一起过来到保卫室,谷某1拿着方向盘锁,韩某没拿东西就和小区保安发生了冲突,后和对方动手了,保安出来找其动手,其急了,其在小区保卫室外面又冲突起来。保安说:怎么啊?你们还不服啊?还打电话叫人啊?说着保安就打电话叫人。其跟谷某1说,打电话叫人,其几个人就到小区外面等人过来,来了大概十来个人,其就一起到保卫室找保安,其跟保安说“这不是叫人呢啊,我叫来了,来吧。”其正说着,那边就打起来了。当时打的挺乱的,其看打起来,就跑出去,胡乱拽人,具体拽谁其记不清了。其看到对方三四个人手里拿着刀,因为当时天黑,看的不是很清楚。当时都打乱了,其看到对方的人一直追着其喊来的人打,其喊来的人都跑散了。后其给谷某1打电话,谷某1说“他在商贸城南边一点,受伤了,在路边躺着呢。”其到现场,警察和“120”就在现场,其就被带到派出所了。经组织辨认,邵某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及对韩某、李某1进行辨认,指认准确。3、被害人李某1(王郎小区物业经理)陈述证明,2015年11月9日晚上8点多不到9点,其看到一辆黑色的大众牌汽车在小区门口进车过道口停着,其问保安杨某什么情况,杨某说,这车没有证。其跟司机说,不是小区的车不让进,进小区内找人,压个证就行,2小时内免费,司机说自己叫小刀,什么证没有,掏出一沓钱。其说押这么多钱,其不能收,因这事就吵吵起来,双方就撕扯起来,小刀拽其没打起来,后其看他们喝酒了,就让保安升杆让汽车进小区了,没有多长时间,他俩来到小区警卫室,把事说开了,小刀开车就走了。邵某又来到警卫室说话,其就和邵某解释,正说着,邵某两个朋友过来,拿汽车方向盘的锁打其,小区住户拦开他们,后其从屋里出来,被他们两拽住,其被摔一跤,后他们三人就往小区大门外面走了,到小区大门外面这两名男子和拦架的居民打来起来,又被小区居民拦开。其就往小区监控室看监控,看完后,其和几个小区居民一起往小区门口走,快到小区门口时,从门岗跑过来几个人就互打起来,当时现场比较乱,拿车锁男子到其跟前拿刀子就胡乱捅。另外一个男子手里也拿着刀子,怎么打的,其没有看到。后来,其坐警车到了光华大街,其看到邵某,跟警察说,这些人都是他叫来打架的。经组织辨认,李某1指认韩某、谷某1参与了打架,指认准确。4、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明,2015年11月9日晚上22点左右,其下楼散步,走到小区大门口时,见到其弟弟李某1,其问李某1“你在这干什么呢?”,李某1说“有人闹事呢。”后来,其和李某1到小区监控室看监控,从监控室出来,走到车棚附近时,看到他们就打起来。当时现场挺乱,其看李某1被打了,其就拽李某1,其胡乱抡拳头。过了一会儿,都停手不打了,站在过车杆东侧两个人手里拿着刀,其看到其左手虎口处有刀口,其感觉左腿热乎乎,其脱下裤子,看有伤,就让别人打“120”急救电话,“120”来了就把其拉走了。5、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5年11月9日晚上,其在王郎小区大门口值班,大概不到21点左右,小区门口一辆黑色汽车没有牌照,想进小区,但是,李某1不让进,说按小区规定,不是本小区的车辆,需要押个证才让进去,对方说不想押证。然后,两人就吵吵起来,其领导后来说“你先进去吧,你喝酒了,咱们明天说吧”,其开门,让那辆车进入小区了。大概过了5分钟左右,那辆车从小区出来,坐车人和司机又来到警卫室跟李某1说押证的事,司机说了几句的客气话就走了。坐车的没有走,还在警卫室和李某1说这个问题,没过多久,从小区外面来了两个男子,其中一人拿着方向盘锁,到了警卫室就和李某1发生了冲突,其劝架拦开后,坐车的那个人还右手一搂李某1,右脚就去绊李某1,将李某1摔倒在地。然后他们三人就走了。大概到了22点左右,温某过来问其咋回事,正说着,从小区门口东面过来一群人,那个坐车的领头走在最前面,其就劝那个坐车的人,他跟其说“哥,没你的事。”并问其“你们领导呢?”其说“他走了,回家了,没什么事,就这点事,明天咱们再说吧。”其正说着,北面就打起来了,然后坐车带来的这些人一窝蜂都上去打架了,打完架,人就都跑了。李某1的眼睛受伤了,李某2也受伤了。6、证人谷某1证言证明,2015年11月9日22时左右,邵某跟其打电话说“你来一趟王郎小区门口”,其说“行”。后其打的来到王郎小区门口,韩某、邵某已在门口,张某打的来到王郎小区。门口几个人跟邵某吵架,其上前拦架,对方有人拿搞把、铁钎、钢管、刀,跑过来就打,其被人用刀砍到其脸上,其捂住脸就跑,跑到前进大街与先锋路交叉口北200米某,被对方开车追上,又被对方打了一顿,后来警察来到现场。7、证人宁某(小刀)证言证明,2015年11月9日21时许,其和邵某在外喝酒后,开车到王郎小区时,保安不让其车进去保安说,不是小区车,进小区送人,押证就让进去,因其车系新车,没证,保安又说,押钱也行,其就掏出一百元,邵某说“自己回家,为什么要给他押钱”,后邵某下车和保安吵吵起来,其劝开双方,其跟保安说,都认识,保安就让其开车进去了,到了邵某家楼下,邵某不下车,跟其说“要出去找个人”。其和邵某又回到小区门口,其和邵某、保安说了进门押证的事情,还握了握手,其就开车走了。8、证人温某证言证明,2015年11月9日晚上9点50左右,李某1跟其打电话说,有人开车在小区门口堵门,其到现场车已经走了。后李某1到小区监控室调监控,看谁堵的门。其在小区门口呆了十几分钟,从小区外面东侧来了有十几人到小区门岗,找物业负责人,其就劝说对方,劝了一二分钟,李某1和其他人从监控室出来,这伙人见到后就迎上去,过去后,就动手打了起来,双方就打乱,打了一二分钟,这伙人就往外跑,李某1和其他人就追了出去,其见李某2的腿部受伤了,将李某2扶到门岗后,就报警了。9、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15年11月9日晚上不到22点时候,其从外面开车回到王郎小区监控室楼下时,李某1喊其去看看监控,认认人。其到了监控室看了监控,认识其中一个人叫邵某。后来,不知谁给李某1打电话说,对方来人了,其跟着李某1一起下楼了,到了大门口里面还没到拦车杆那里,对方过来大概十来个人,其中一个男子二话没说就动手打,其没有反应过来,就拿刀子要捅其,其将手里水杯扔过去,躲过一刀,其就跑了出来,其这边人和对方人打了起来,李某1和李某2都在打架的人群中,具体怎么打的其不知道,打架时间不长,对方打完就要往小区外面走,其看对方还动刀子呢,其就从边上拿了铁锹,吓唬吓唬对方,追到小区门口没追上。后来警察就来了。经组织辨认,李某3对孙新柱进行了指认,指认准确。10、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5年11月9日晚上大概21时许,邵某给其打电话说,王郎小区的门岗不让他进小区,让其过去。其到达现场时,邵某和邵某伙计在小区警卫室里面正说这个事情,其进去劝了劝邵某,双方说开了,邵某伙计就开车走了。其将邵某送回家,邵某不回去,邵某又找小区保安说,为什么不让他进院的事情,后来,其就劝邵某,其跟小区的门岗说“消消气,邵某喝酒了,别往心里去。”这时,从小区外面进来两个人,其中一人手里拿着一个方向盘锁,邵某在警卫室里喊了一句,他俩走到警卫室就和小区保安发生冲突了。其和周围的人劝了一会儿,邵某和他俩伙计就往外走,在大门的马路边上和保安又吵吵起来,后来,邵某伙计就到西边打电话去了,门岗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就和邵某伙计吵吵起来,双方就动手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儿,门岗就往小区里跑,邵某伙计在后面用方向盘锁追着打,没追上,邵某他们三人就往西边走了,保安回到警卫室,其就回家了。经组织辨认,赵某对李某1进行了指认,指认准确。11、证人梁某证言证明,2015年11月9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走到王郎小区门口碰到熟人聊天,其看到杨三在门口站着,这时,从东面过来七八个人,杨三就和他们其中一个说“算了吧、算了吧,又没多大的事,没完没了”,这伙人就往小区走,其和别人说着话,听到里面打了起来,其进小区的时候,看到好几个人正在打李某1,后来,他们和李某1这边都打了,其中一个红绿相间的男子脸上有血,就往外跑,其就喊他,“你别跑,都报警了”那个男子继续跑,其没追上,回到小区警卫室,看到李某2受伤,“120”来了就把李某2拉走了。12、证人郭某(邯郸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三大队九中队干警)证言证明,2015年11月9日22时17分许,其和同事郑某正在执勤,其接到邯郸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警,复兴区人民路王郎小区有人聚众打架,接到指令后,其俩赶到现场,保安说,刚才打架的人员其中一男子沿人民路与前进大街交叉口往北跑了。其俩搜寻至前进大街与先锋路交叉口北侧100米某地方,发现一男子身上有血,坐在地上,该男子左手拿着手机,右手握着一把匕首,匕首上面有血迹,其俩将该男子控制并夺下匕首,发现该男子面部全是血,其就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来派出所干警就过来了。证人郑某证言与证人郭某证言可以相互印证。经组织辨认,郭某、郑某指认谷某1就是在复兴区前进大街与先锋路路北200米某现场持匕首的男子,指认准确。13、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彭家寨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显示,案发现场位于邯郸市复兴区王郎小区大门口。14、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李某1右眼钝挫伤,李某1的损伤属于轻微伤。李某2左手创、左大腿及左肘部创、头部挫伤,李某2的损伤属于轻微伤。15、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滏园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月8日23时08分许,接邯郸市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陵园路金狮麟饭店内有人打架。接指令后,该所民警赶到现场,有人指着几个人已经向东跑的男子说“就是那几个人打架了”,在陵园路千金药房门口追上其中一名男子,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该男子自称叫王永,武某,但是在人口网上找不到其相符的信息,该男子对金狮麟打架的事情供认不讳,对其身份遮遮掩掩拒不交代。2017年1月9日以姓名不实将其行政拘留。经多方核对,发现该男子的真正姓名叫张某,是复兴区公安分局上网逃犯。16、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彭家寨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因涉嫌寻衅滋事且多次传唤均未果,2016年4月,其所依法对张某网上追逃。2017年1月19日张某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滏园派出所抓获并移交该所。17、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彭家寨派出所出具的监控视频情况说明,2015年11月9日22时14分50秒许,张某(上身穿黑色夹克,灰色裤子,双手插兜)伙同他人到达案发现场。2015年11月9日22时15分45秒许,张某伙同谷某1向王郎小区走去。2015年11月9日22时16分00秒许,张某伙同谷某1、韩某等人拳打脚踢殴打对方人员。2015年11月9日22时16分40秒许,张某离开案发现场。18、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彭家寨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显示,1、匕首壹把,2、手机一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显示,匕首壹把,全长30厘米有刀尖,通体黑色刀刃亮色,刀身有血迹。手机一部,后盖是白色,标有GIONEE标志,外围是土豪金色。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凶器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树强审 判 员  薄 涛人民陪审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