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翔与被执行人董俊玲、张金梅、河南千锦门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董俊岭,张金梅,河南千锦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李翔,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董俊岭,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张金梅,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河南千锦门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西平县芦庙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董俊岭、张金梅、河南千锦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