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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超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超,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8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超,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十楼。法定代表人王伟胜,主任。再审申请人杨超因诉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6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超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潘 兵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谷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粟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