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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3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海斌与张甬强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斌,张甬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3民初78号原告:张海斌,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甬强,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斌与被告张甬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斌于2017年7月31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张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海斌负担。审判员 杨 金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扎西尼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