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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佳琪与李博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琪,李博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民初521号原告:王佳琪,女,满族,1995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博洋,女,汉族,1994年7月17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原告王佳琪与被告李博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博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佳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博洋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879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偿还别人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85793元,其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借给被告65793元,于2016年8月10日借给被告2万元,被告于2016年9月1日偿还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李博洋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8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李博洋人民币65793元,2016年8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承诺该款于2017年9月30日偿还结清。2016年6月被告李博洋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6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李博洋给王佳琪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李博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于2016年8月16日偿还结清。2016年9月1日被告李博洋通过支付宝转给原告王佳琪7000元。尚欠原告王佳琪78793元。本院认为,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被告李博洋向原告借款85793元,2016年9月1日偿还借款7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王佳琪、被告李博洋签订的借款协议、李博洋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人证言、王佳琪与李博洋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账单予以证明。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博洋偿还借款(85793-7000)78793元,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博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佳琪款7879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博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小雨审 判 员  于金环人民陪审员  曲秀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