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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民终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彩霞因与被上诉人郝晓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彩霞,郝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彩霞,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伟民,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晓峰,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彩霞因与被上诉人郝晓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2初字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上诉人薛彩霞对借被上诉人郝晓峰400万元不持异议,但对被上诉人郝晓峰所持条据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主张该条据系2015年出具,所有内容均是一次书写,该条据书写的内容是否真实,重审时应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查清。另,双方几年来的经济往来较多,而双方均认可仅有本案一笔借款,重审时,应结合双方所有经济往来查清本案借款归还情况,并依法作出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薛彩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杨云芳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成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