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燕、李巍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燕,李巍,南京爱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618号原告:张福燕,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李巍,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200号北外滩水城第一街区A3栋102-109室。法定代表人:马永红。委托代理人:胡斯乐,系该公司员工,男,1982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燕,李巍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燕,李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福燕,李巍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发波 来源:百度搜索“”